关于发布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现批准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四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。
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
一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41616-2022);
二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6453-2022);
三、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41617-2022);
四、石灰、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41618-2022)。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
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。
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(http://www.mee.gov.cn)查询。
特此公告。
(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)
生态环境部
2022年10月22日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,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。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4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