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(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会员服务水平,根据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二章 会籍管理
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:单位会员。
本会欢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,从事物业管理经营、白蚁防治、房屋安全鉴定、物业维修资金研究、物业设施设备管理、标准化建设、人力资源管理、金融投资、法律顾问咨询、智能化建设,以及行业相关研究机构、大专院校等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组织加入协会。
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;
(四)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;
(五)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(六)有良好的诚信经营、社会信用记录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登陆协会网站(www.ecpmi.org.cn),阅读并认可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》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;承诺并遵守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》。
(二)在网站“服务平台”注册用户名(单位中文全称)、密码,选择相应的入会通道,填写并提交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经本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,提交如下材料:
1.入会申请表原件 1份(加盖单位公章);
2.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 1份。
(三)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;
(四)印发《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》;
(五)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,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;
(六)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,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,颁发会员证书,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,完成入会程序。
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,开展活动。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,均为本会正式会员,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本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;
(四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反映会员服务诉求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四)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、统计调查、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:
(一)主动申请退会的;
(二)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;
(三) 1 年以上无故未缴纳会费的;
(四)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会员资格终止时,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,并进行公告。
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。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,应书面向本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。
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单位证明,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。
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、网络化管理。
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,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,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。
会员联系人应妥善保管本单位在本会网站服务平台的账号和密码,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。
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,如:单位名称、联系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系人信息变更等,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并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。
第十六条 会员晋升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,参见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产生办法》和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产生办法》。
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实行积分管理,具体规则参见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积分管理规则》。
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,认真履行会员单位义务,支持本会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,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,视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,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,于本会网站进行公示。
第三章 会员服务
第十九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参见附件《会员服务分级表》。
第二十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,并进行公告。
(一)通报表扬;
(二)授予荣誉称号;
(三)会员积分奖励;
(四)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;
(五)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,也可以合并进行。
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
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和履行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》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对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,会员应当接受、配合,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副会长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,应提前一周在本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,待批准后方可以本会副会长名义参加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,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:
(一)提醒谈话;
(二)警告、责令检讨;
(三)通报批评;
(四)公开谴责;
(五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六)除名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,就相关具体事宜制定实施细则,报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5月2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